几年前,江津市民许鹏和其妻以11.02万元的价格,按揭购得重庆建宇房产公司开发的住房一套,其中贷款7.7万元。2003年9月25日,王洪波从许鹏夫妇手中购得该套住房。由于该房尚未办房产证,依据行规,转按揭需还清银行贷款,故而王洪波在支付许鹏夫妇9.3万元现金后,又从亲友处借来7万余元,替卖方还了贷款。许鹏为此将已支付建宇公司的11.02万元背书转让给王洪波作为房款。此后,王和建宇公司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自己名义在建行江津支行按揭贷款7.7万元,委托该行将此款划入建宇公司账户便于结算。
然而,2003年12月22日,建宇公司却委托银行将款直接划到许鹏账上。此后一天,银行将7.7万元划到许鹏账上,随后被人取走。自己贷的款竟到了别人手里,王洪波哭笑不得。他停止还贷,被银行告上法院。王洪波认为一切都是建宇公司那份委托书惹的祸,于今年7月将该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以王洪波没有超出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房款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王遂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