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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货款5万元 到期新车无踪影

大律师网 2017-11-27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8月下旬,王先生在罗庄区某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了一辆自卸车,合同上约定20天以内提货,并同时缴纳了5万元预付款。可合同签了,货款交了,时间已经28天了,还没有看到车的影子。心急如焚的王先生电话向工商部门寻求

2008年8月下旬,王先生在罗庄区某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了一辆自卸车,合同上约定20天以内提货,并同时缴纳了5万元预付款。可合同签了,货款交了,时间已经28天了,还没有看到车的影子。心急如焚的王先生电话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王先生从事工程承包工作,近日因工程需要,在罗庄区某汽车贸易公司订购了一辆自卸车,汽贸公司要求王先生缴纳5万元预付款,以保证能准时提车。王先生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缴纳了预付款,并和该公司签订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20日之内就可以提车了。

9月中旬,王先生如约到汽贸公司提车,但是被告知还要在等几天。眼看承揽的工程就要开工了,可车辆还没有到位,于是王先生一再找该公司催促,但是工作人员只解释会尽快到货,却无法确定具体时间。时间一拖再拖,焦急的王先生认为在工程开工前该公司可能无法将自卸车运来,只好拨通了12315申诉电话,向工商部门寻求帮助。

罗庄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申诉后,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调查。在向申诉人王先生详细讯问了有关情况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某汽车贸易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某汽车贸易公司退还申诉人王先生预付款5万元,并补偿王先生损失2000元。王先生终于如释重负,脸上露出了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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