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审单工作手记参考

大律师网 2017-11-28    0人已阅读
导读:笔者在外贸公司长期从事单证处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的问题,常以手记的形式把问题的起因和处理结果记载下来,供日后参考。现经整理摘取若干内容与大家一起切磋探讨。● 价格术语里的“学问”(shipping ter
笔者在外贸公司长期从事单证处理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典型的问题,常以手记的形式把问题的起因和处理结果记载下来,供日后参考。现经整理摘取若干内容与大家一起切磋探讨。 ● 价格术语里的“学问”(shipping terms) 笔者曾遇到过新加坡某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单价包含CIF价,但价格术语是C F装运港价。且规定于发票的毛金额中扣除%作为给对方的保险回扣(%insurance rebate tobe deducted on the invoice value)。从表面看,这种“变相”的CIF价格似无大疑,也不违反国际贸易惯例,但这%的回扣率往往要高出我方按CIF交易所付的保险费用。如果业务员对外报价,已考虑了这一因素权当别论,否则,我方的这点“损失”就难以得到弥补了。虽说款额不会差得很大,但我们应说服客户,避免此类作法。类似情况在某些中东地区的来证中也有,应引起注意。笔者还想说明,有的信证如韩国来证,其价格术语如果是CIF Incheon airport,注意制发票时不要忘了打上airport,因为它也是价格术语的一部分。
还有的信证价格术语是FOB,提单条款要求注明“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虽然这与常见的“Freight Collect” (运费待付)含义相当,但我们制单时,须在提单上注明:“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勿用Freight Collect替代。有时你可能会遇到有的信证的价格术语是C I HONG KONG这类不规范的价格术语,但一般我们可以接受,由我方承险,买方承担运费。 ● 注意特定唛头(mark)的正确制作 信证上的特定唛头即买方要求卖方对货物的唛头制作必须符合其信证规定的样式。
笔者常见到一些信证上有关指定的唛头条款:“Packing Marks For Dupion Silk-APF/DUP AND FORMULBERRY RAW SILK APF/ZAC/MKS AND NO.OFABLES/CTNS Should be given onbales/ctns anddocuments.”这里信证指出了两种货物的不同唛头,且要在所有单据上注明。可是我方单证上提供的唛头之一是这样的: APF/ZSC/MKSKOLKATA NO 8-40指定唛头的制作好像已按信证上申请人要求办到了,但到了目的港KOLKATA,结果不符合信证要求,此时再改或修改信证都很麻烦,往往只能出具担保结汇。对这类信证,业务员应待信证收到后再刷货物唛头、制单或双方就唛头事项在贸易洽谈时事先达成一致意见。有些信证的指定唛头无箱数,单证上的实际唛头有NO-20等,也属单证不符的被动情况,这是因为业务员在收到信证前,已把货物的唛头做好了。还有像信证规定箱数唛头必须按序从开始(NO- UP),实际唛头是NO.A3/6,或NO.4-8等都属不符信证要求的。
● “第三人”提单中存在的风险 所谓“第三托运人”即是某些中南亚国家来证说明以第三方为提单上的托运人(shipper)是允许的(Third party of shipper on B/L acceptable),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笔者认为,按“500”通释,银行是接受此类信证条款的,不过如果受益人照此条款办,则货物的原所有人的变动意味着货物的亦发生相应转移,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条件受到一定制约,且要承担额外的费用,并在进口商拒收货物和拒绝赎单的情况下,出口商、进口商和第三托运人间的贸易交涉也许变得错综复杂,这样会相应增加收汇的风险。故对此类条款不宜轻易接受或实施,尤其是信证指定提单或其他单据抬头作成时,对这类强制性条款更要慎重处理。此外,如提单上加盖校正章后,须由出单人在校正章旁“小签”,虽然多数信证上无此要求,但按照“500”规定,我们必须严格照办,特别是美国的信证,以免外商拖付或拒付我结汇单据的款项或乘机“敲诈”,如最近我公司刚有一笔因提单更改处无船公司“小签”而遭“挂账”的结汇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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