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经营者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7-12-07    0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一旦约定生效,经营者应当履行承诺。当然, 约定内容应是法律、 法规许可的事项。如果约定内容违法,比如约定提供毒品,则不受法律保护。

网友提问:经营者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什么

律师解答:国际会计准则对股票期权会计的处理虽没有具体规定,但在准则的第19条和第33条分别作了如下要求:1.披露有关股票期权的事宜;2.提供每股稀释的计算。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公司对职工发售股票不仅要披露该事宜,而且要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一)APB No.25会计处理方法。根据No.25的规定,股票期权的价值计量采用内在价值法。理由是:1.内在价值易于计量,便于理解;2.员工不能把期权的时间价值转换为现金。因计量时间的不同,股票期权分为固定型和业绩型。固定型股票期权的计量日是授予日;业绩型股票期权的计量日为数量和价格双方都已知的第一日,因而在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而是在会计期末对行权价格和可购数量进行估计,得出报酬成本,以后每到会计期末对以前估计的数额进行修正,直至服务期满日。

(二)SFAS No.123的会计处理方法。具体文件是美国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的《股票型报酬的会计处理》。FASB主张以基于员工股票期权或相似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补偿费用,此方法不同于内在价值法。但这一主张招致诸多批评,以至FASB后来不得不做出妥协,允许企业仍选用内在价值法来核算股票期权,但需要追加披露两种方法对本期净收益和每股收益的影响。这些披露将提供给报表使用者更具可比性的信息。FASB认为必须在财务报表中确认报酬成本的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计量企业净收益时应包括给员工的有价值的金融工具的报酬成本;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可以估计员工股票期权的价值。FASB选择授予日作为计量日,其原因在于:一是在授予日,职工与企业双方就计划的条款达成了共识,雇员为了获得奖励从授予日开始提供服务,企业也从授予日开始负有义务;二是根据授予日的股票价格确定股票型报酬奖励的报酬成本,在授予日计量具有说服力且与条款相符;三是这种选择与公认会计原则下其他权益的计量是一致的。

从两种处理方法的不同可以看出,N0.123对补偿费用的衡量和入账方式要求比较严格,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比No.25的同类指标要低。一些业绩较差上市公司便有机可乘,利用No.25来隐瞒亏损,粉饰报表。这就是FASB要求实施公允价值入账法的内在原因。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