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思考

大律师网 2017-12-14    0人已阅读
导读:内容摘要:本文在论述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该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予以规
内容摘要:本文在论述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该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予以规定。并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 内容摘要:本文在论述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具有非常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使该制度应当分别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者在将来专门制定的未成年人法中予以规定。并对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如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的条件、效力以及消灭程序等进行了较为深入探讨。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重新犯罪


刑事污点,即通常所说的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有罪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事实。未成年人如果因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被定罪判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意味着社会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否定评价。虽然该否定性评价是基于其过去所犯罪行作出的,是过去的、历史的,但是其影响却是现实的、延续的,甚至终生伴随。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也会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刑事污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其重新犯罪的处理上,更深远、更普遍、更严重的影响则表现在就业及其社会评价等方面。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刑法》第100条则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刑事污点的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是必要的。一般来讲,刑事污点的记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不利的可预见性的后果,可以告诫社会上有违法犯罪企图的人遵纪守法,不然不仅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惩罚,失去更多的自由,而且在将来还会被其他人看不起,在社会上抬不起头,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会遇到比常人更大的困难,从而起到警示世人,提醒罪犯,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刑事污点的保留,对未成年人来说意味着某些权利丧失,社会地位下降,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困难往往阻断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告别过去、回归社会的道路。因此,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不必要的。在我国以立法形式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首先,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利于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复归社会。

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往往有很强的虚荣心和自卑感。他们复归社会之际,绝大多数是抱着美好的愿望和决心,但又往往心理压力很大,反应敏感,感情脆弱,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情绪沮丧、消极,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果建立了可预见性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意味着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悔过自新,法院会把他们不光彩的一页从其本人的档案中抹去,刑事污点也将会从周围人们的记忆中逐渐消失,社会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也将会和其他守法公民同等对待,如此则一方面会改变社会对他们的片面看法,为其复归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同时,使他们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和希望。加上未成年人具有单纯、幼稚、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的特点,适时地予以正确引导,一定会使他们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其次,符合现代刑事政策要求,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教育改造罪犯是现代刑事政策和最终目的,其核心就是预防再犯,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则更是现代刑事政策的核心。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党和国家一直非常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也是采取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实际上体现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的关怀,使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轻他们的心理负担,使他们忘掉过去,并吸取教训,树立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从而使党和国家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保障未成年人人权的要求。

刑事污点是未成年人不光彩的历史记录。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一失足成千古恨。虽然有了刑事污点,但他们非常希望能改过自新、重返社会,过正常人一样的生活。而家庭的冷漠、社会的不公、旁人的歧视,使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很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严重地损害了他们应当享有的个人权利。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则会使未成年人在一切方面都与常人无异,平等地享受各种权利和机会,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同时,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也是顺应世界刑事立法潮流,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

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最初源于法国,是自17世纪后半叶在君主赦免权基础这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国王的赦免行为,被处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之后,可以从有损声誉的污点中解脱出来。在取消国王的赦免权之后,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把该权力赋予了法院,并在该国以后历次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了该制度。在法国的现行法律中,除1994年的新刑法典设专节规定刑事污点消灭内容外,还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污点的消灭作了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该法典第770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做出的裁判决定,在此种决定作出起3年期限届满后,如未成年人已经得到再教育,即使其已经达到成年年龄,少年法庭得应其本人申请、检察机关申请或依职权,决定从犯罪记录中撤销与前项裁判相关的登记卡;经宣告撤销犯罪记录登记卡时,有关原决定的记述不得留存于少年犯罪记录中;与此裁判相关的犯罪记录登记卡应销毁。……但是,只有徒刑已经服毕,罚金已经支付,以及如此宣告的附加刑规定有确定的期间,只有经过此期间后,才能撤销登记卡。”

法国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确立后,由于成效显著,世界各国纷纷仿效,现在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制度。德国1920年就颁布了《消除犯罪记录法》,专门立法规定了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德国现行的《少年法院法》(1974年颁布,1998年修改),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问题分两章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97条规定:“少年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无可挑剔,证实已具备正派品行时,少年法可依其职权,或经被判刑少年、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记录……”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在批判继承前苏联立法的基础上,于第86条第3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前科消灭:1、被宣告缓刑的人,考验期届满;2、被判处比剥夺自由更轻种类刑罚的人,服刑期满后过1年;3、因轻罪或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3年;4、因严重犯罪而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6年;5、因特别严重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的人,服刑期满后过8年。本条款在适用未成年被判刑人时,将第3项规定的消灭前科的期限缩短为1年,将第4项和第5项合并,其期限缩短为3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因少年时犯罪被判刑并已执行终了,或免于执行的人,在关于人格法律的适用上,在将来,得视为没有受过刑罚处分的人。”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资料,也必须销毁。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1981年修订后颁布)第83条规定:“少年受管训处分或刑之宣告,于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未再受管训处分或刑之宣告者,视为未曾受各该宣告。”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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