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帮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为:
帮工人是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帮工人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
A.如果交通事故不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B.如果交通事故存在侵权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除被帮工人对第三人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均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