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施时间 2008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 二、个税起征点 2000 元 三、内容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 1
一、实施时间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个税起征点
2000元
三、内容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
为简便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可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适用加成征收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运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其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附表一、二、三。
六、附表
税 率 表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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