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系闭宿型私立学校初二学生,于2006年2月28日来到学校报到注册,当天中午熊某与该校初三学生在洗水池发生口角,当天下午熊某等人前往学生寝室寻找该学生,后在该校一寝室内与该校初三学生翁某发生争执,其后双方便相互拉扯,经同学劝阻纠纷止息后,原告熊某返回自己寝室拿衣叉再次与翁某发生斗殴。殴斗中翁某从一木箱中拿出西瓜刀砍伤原告。该校发生原告受伤后,即拨打急救电话并将原告送往当地医院治疗,同时通知原告家长。
经救治,原告共花去医疗费八千多元,并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而原告熊某、被告翁某和学校三方就医药费等伤害赔偿费用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责令第一被告翁某和第二被告该私立学校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翁某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受伤的直接行为,所以翁某应该负主要责任。第二被告私立学校对学生管理不严、措施不力、防范不周,也应负责任。
第一被告翁某及其代理人认为,被告某私立学校系闭宿型学校,事实上担负其学生监护职责,同时该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在长达数个事故阶段,该校并没有进行妥善处理,所以该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被告认为,学校并不存在监护职责,此事件是一起突发事件,学生发生冲突到原告受伤仅十分钟,值日教师无法立即制止。学校在日常管理中,组织学生学习过安全制度,并在寝室张贴,以尽了预防事故发生的义务;伤人事件发生后,学校也对受伤原告进行了及时的救助,并主动地为原告治疗中发生的费用提供了帮助。所以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受伤系第一被告翁某实施行为直接造成,故第一被告翁某应负主要责任;第二被告学校在安全管理上存在漏洞,且该校在暑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接受学生报到注册,其行为应先行违法,故该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对该事故持放任态度,故其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后,三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