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164号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1998-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 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164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1998]164号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1998-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
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164号)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上述规定办理退税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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