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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

大律师网 2017-12-21    0人已阅读
导读:【法规标题】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9-27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规标题】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9-27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不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处理商品必须告知消费者;处理商品不得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处理商品的销价应当低于进货价。违者由工商、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商品和罚款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挂牌方式告示消费者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包修、包换、包退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由经营者负责免费修理,每次修理期限不得超过五天,修理时间从包修期中扣出。修理两次后再次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退货时,经营者收取折旧费比例不得高于每日千分之三

。包修、包换、包退期限内,出现断底、断帮、皮面严重脱浆的,按原销售价退货。违者由工商、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生活美容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医疗手术范畴的整容项目,违者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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