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但条例并无关于“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1990年我国颁布施行《著作权法》时,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迟迟未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不能不说是对保护对象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由于民间文学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各国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认识和国家利益的分歧,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
多数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个种族的日常生活中,常由身分不明的人制作的作品,主要表现他们本民族或本部族的传统艺术遗产。如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和延续性等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依其性质可分四类,即:语言作品、音乐作品、动作作品和用物质材料形式体现的作品。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他艺术作品比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下列特色:世代口头相传并演变;无固定之有形载体;作者身分不祥等特色。
虽然已经提出了许多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但其中任何一种都还没有被人们所广泛接受。这不仅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范围导致迄今为止仍然存在争论,而且还因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究竟意味着什么以及该保护的目的是什么都还存在令人困惑之处。对民间文学的“保护”与当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比,在含义上不一定相同。如同传统知识,通过分析,我们试图将人们为什么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原因概括如下:担心文化多样性的丧失;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和它们的拥有者缺乏尊敬;担心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侵占,包括在无任何利益共享的条件下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者以贬损的方式使用它们。
另一种更为清楚的归纳方式是:基于公平的原因,也就是如果民间文学艺术导致商业受益,则民间文学艺术的拥有者应得到合理的回报;基于保存传统实践和文化的原因,也就是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有利于提高传统知识的地位,使之广泛受到社区内外人们的信任;促进民间文学的传承,提升其对发展的重要性。
很难预期一个简单的方案就能满足如此广泛的考虑和目的。防止侵犯传统知识所需采取的措施与鼓励更广地使用传统知识所需采取的措施可以有所不同,实际上也可能是不相容的。因此必然需要采取多种互补的措施,其中许多是知识产权领域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