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4〕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应招标项目应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梅江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