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分析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募集股份后,应在短期内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认股人有义务缴纳股款,但发起人不能直接收受认股人的股款,而应当委托银行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