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缺陷
我国的法律、新旧司法解释均没有对人身伤亡赔偿的原则作出规定。如果规定了赔偿原则,可以促进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机统一和整合。国际上一般都有赔偿原则的规定,有的即使没有规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也有赔偿原则的规定;有的国家是先规定赔偿原则再规定赔偿范围和标准。如果我国能借鉴原则加列举的方式,必然会有效纠正当前我国人身赔偿的混乱状态,也能为今后制定侵权行为法典积累经验。
法定赔偿范围过窄。我国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抚养费。这实际上是确认对死亡受害人的本身不予赔偿,对伤残受害人本身也只限于生活补助费,而没有考虑受害人本人受害前的劳动能力及收入状况。目前不能做到并实现赔偿幅度与损害程度相适应的合理水平,自然权利未能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人身权利保护。
此外,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文书中重视对谁是谁非、主次责任如何承担等的论理,而对赔偿额如何计算,标准、期限怎样则多不作说明,更谈不上论理。当事人对此不甚明了,增加了无谓的上诉、申诉。笔者认为,对赔偿额的计算也应在裁判文书中交代清楚,并加以论证说明,使当事人真正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