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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问

大律师网 2018-01-06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问题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问题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解释都有规定,而且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如何适用,各个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就此,本人就所有赔偿项目一一进行分析。

曾经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一般解释,而对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特殊解释,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此类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本人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关于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应首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当这两个解释在某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以上的说明,本人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应为:

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当事人就医的医院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而且要求当事人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医院。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则取消了对受害人就诊医疗机构的不合理限制,只要当事人的医疗费用属合理支出,法院均应认定。

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是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残疾用具费,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改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丧葬费做了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人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交通费、住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形式的精神抚慰金”。这样也就意味着,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若提起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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