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海上人身损害的计算方法
除损害的概念与构成因素、损害赔偿制度等外,另一个直接影响损害的“量”的因素即是损害的计算方法了。前已述及,关于损害的构成因素,一般可分为普通因素与特别因素。而在计算损害时,如仅斟酌普通因素,其计算方式称为客观计算方式;如兼而斟酌普通因素和特别因素,其计算方式称为主观计算方式。同一损害事故,因采用的计算方式不同,损害的大小可能随之而异,亦可能仍然相同。
而就具体的损害计算,究竟应采用客观方式或主观方式,一般情况下应与一国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结构相吻合。因在赔偿全部损失的赔偿制度下,不仅普通损害应予填补,普通损害外的主观特别损害亦应赔偿。故在该赔偿制度下,一般应采用主观计算方式计算损害。但因损害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即使采用赔偿全部损害制度并采用主观计算方式的立法例,亦有例外地准许采用客观计算方式的场合。
同样地,正象上已述及的那样,尽管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基本上属于一种不完全的赔偿全部损失的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解释》则基本上是以采用客观计算方式为主设计的。如构成人身伤亡损害主要因素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系数计算的。
而“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自是一个比较客观的标准。这是问题的一方面。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问题的另一方面,即尽管同是依据“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这一个客观系数计算损害,但当事人在不同的法院成诉或居住在不同的地区,其所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也会有所不同。此其一。其二,前已述及,不同伤亡者的年龄情况、有无被抚养人及其数额、其他家庭成员情况等因素,也会影响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的数额的大小。其三,前已述及,伤亡者受伤前是否具有劳动力价值及其大小等似也应对残疾赔偿金等的构成产生相应影响,等等。这一些因素决定了我国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计算不能完全脱离“主观”的因素,故其最多只能是一种不完全的客观计算。
另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又多是一些有限责任,即责任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而这更是损害赔偿计算必须注意的重要问题,同时其也构成了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计算的又一特色与主要方面,形成了一个独特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