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荷兰产品责任制度之新发展》有感

大律师网 2018-01-14    0人已阅读
导读:一、严格责任。文章以荷兰典型的产品案件说起,讲述了荷兰产品严格责任在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发展形成。以及蕴涵判例中的法理。“可以理解不 是所有的部件在交付前都已经检查,但如果未施以检查则由福特对结果负责

一、严格责任。文章以荷兰典型的产品案件说起,讲述了荷兰产品严格责任在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发展形成。以及蕴涵判例中的法理。“可以理解不 是所有的部件在交付前都已经检查,但如果未施以检查则由福特对结果负责,装配方理 应承担这种行为的风险。” “向市场投放有缺陷产品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违法与否 取决于案件的的具体情况。就人身伤害的案件而言,“照顾情节”的要求通过对人现存 危险的判断很容易得到满足。 ”“ 有效控制伤情的证据并不能使制造者减轻责任,制造者应当证 明将这种缺陷水瓶投入流通并非他的过失。判决意见还认为,生产者应考虑到一定百分 比的使用者会忽视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这三个判决所包含的判决力理由稍加一般化就可以得出至尽都适用的产品责任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在论述非消费者请求财产损害时,作者指出仍实行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但在阐述实行过失推定或者过失举证 责任倒置时,却用了猜想的语调“考虑到德国法中由产品制造者就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荷兰法院很可能也会如此去做。”这种不遇到问题不深入考察,而是凭空主观臆测的态度,让人无法不得不对其他荷兰制度的介绍的考实性产生怀疑。作为一篇外国制度介绍的论文,首先要作到的是介绍要准确、尽可能地避免偏差,如果没有做到,文章就没有任何价值,没有价值的文章就是文化垃圾,害人还害己。

二、产品责任。文章通过对比《欧 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中对缺陷的措辞:“某个产品如果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即属 于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合理的危险,它对缺陷这样 解释:如果售出商品的危险性超出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产生的预期,就应当被认为 具有危险。” “ 制造缺陷:产品偏离制造者预期设计(…),对于制造者,即使在准备和制造产品时尽 了“一切可能的注意”,也要承担责任;设计缺陷:产品危害的可预见危险,通过卖方 合理的可替代设计方案本应得以减轻或避免(…)未采用替代设计方案使产品陷于不合理 安全状态;不充分指示和警告缺陷:可预见的产品伤害风险,通过卖方合理指示或警告 本应得以减轻或避免,(…)未采用这种替代的指示或警告方案会使产品陷于不合理安全 状态。”分析了各个定义的优缺点,但可惜的是指出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警告义务。警告具有两方面的 基本作用,一是告知消费者“知道危险的权利”,产品存在的危险;二是使消费者在使 用该产品时知道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作者还是一案例开道,最后分析提出疑虑:“它会不间断的推出一些新的注意义务 内容。当消费者保护超出了合理范围时,就会导致无止境的产品制造者责任。 ”在我国与警告义务相对对应的是“说明义务”,未合理的说明将导致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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