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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经营范围

大律师网 2018-01-17    0人已阅读
导读:1.设立条件:  1) 外方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外方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设立独资旅行社,要求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  3) 外方是其本国或本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成员

  1.设立条件:

  1) 外方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 外方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设立独资旅行社,要求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

  3) 外方是其本国或本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成员;

  4) 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 最低注册资本为250万人民币,不得在国内在设分支机构;

  6)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7) 持相应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8) 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9) 中方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经营范围:

  1) 入境旅游业务;

  2) 国内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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