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和调动农民积极性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减轻农民负担和保障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原则,对现行农村税费征管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分配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规范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行政区划和教育体制改革,转变政府和部门职能。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和法制建设。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两项改革”,具体是: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改革共同生产费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取消农村中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具体管理按《湖北省乡统筹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执行。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
取消所有面向农民的各种政府性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后,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三)取消屠宰税。
停止征收屠宰税。原来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停征。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为规范和加强对农民的劳务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同时考虑到目前我省农业基础薄弱、建设任务重,决定全省用三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2001年每个劳力每年承担积累工和义务工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2个,2002年不得超过15个,2003年不得超过10个,2004年起全部取消。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和植树造林。劳动义务工主要用于防汛、义务植树、公路建勤、修缮乡村校舍。对于农业基础较好,过去投劳任务本身就比较少的地方,在取消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过渡期间,每年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的投入量也要相应减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步取消。“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筹劳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数额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具体管理按《湖北省关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办法》执行。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按政策规定办理了耕地占用税征、免手续的,不再作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建立农业税计税土地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时,农业税应当同步进行调整,防止出现新的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一1998年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合成主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除计税土地面积发生增减变化外,常年产量不得随意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现行农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考虑到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以及现有农业税税率的执行情况,我省农业税税率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贫困地区农业税税率从轻确定。
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其农业税税率按现有农业税税额与调整后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同等税收水平征收。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税征收任务,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分类测算到乡镇,并落实到农户及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社会减免和自然灾害减免政策按《湖北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减少征收环节。取消原部分一个应税品目两个环节征税,实行一个应税品目只在一个环节征税。
(共计4页)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