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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8-01-19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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