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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

大律师网 2018-01-27    0人已阅读
导读:在美国,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担保理论起着桥梁的作用。而在英国担保理论在合同责任之后就产生。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担保责任与英国类似,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在1944年美国加利福尼

在美国,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担保理论起着桥梁的作用。而在英国担保理论在合同责任之后就产生。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担保责任与英国类似,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在194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埃斯科勒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33]最早提出严格责任的思想。正式确立严格责任则是1963年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34]特雷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制造商将其产品投放市场,又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只要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了伤害,则制造商就应对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在英国,严格责任的提出最初是在1977年和1978年先后发表的两份报告中。第一份是英国法律委员会发表的《关于对缺陷产品责任的报告》,第二份是皮尔逊皇家委员会的《对个人伤害的民事责任及其赔偿的报告》。尽管两份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但都承认英国现行的法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建议采纳严格责任制。[36]随着《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在英国实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最终确立严格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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