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和基本的权责:
在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基本当事人应当是开证银行和信用证受益人。但是除了这两个基本当事人以外,为了信用证业务得以顺利展开,在信用证开立的前前后后还牵涉到其他当事人。下面,顺着信用证业务流程环节依次对这些当事人的权责作具体的介绍。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Importer)或买方(Buyer)。有时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Opener),他还是运输单据的收货人(Consignee)。进口商根据的规定到其有业务往来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签订的称开证。根据ICC N。500第十八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开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申请人应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
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是开证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Issuer)、允诺人(Grantor)。
开证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用证下的义务负责的。虽然开证行同时受到开证申请书和信用证本身两个契约约束,但是根据ICC N。500第三条规定,开证行依信用证所承担的、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责任,不受开证行与申请人或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的约束。
开证行在验单付款之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受益人是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受益人同时还是信用证汇票的出票人(Drawer)、货物运输单据的人(Shipper)。
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一份贸易合同,而与开证行之间存在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有权依照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提交汇票及/或单据要求取得信用证的款项。受益人交单后,如遇开证行倒闭,信用证无法兑现,则受益人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应负责付款。这时,受益人应将符合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通过银行寄交进口商进行托收索款。如果开证行并未倒闭,却无理拒收,受益人或议付行可以诉讼,也有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
四、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在出口国的人。
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无法核对信用证的签署或密押,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说明其不能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通知行对信用证内容不承担责任。
五、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通常由通知行做保兑行。但是,保兑行有权做出是否加保的选择。
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如遇开证行无法履行付款时,保兑行履行验单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因为它是为开证行加保兑的。
保兑行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追索票款。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它可以是通知行或其它银行。
如果开证行资信不佳,付款行有权拒绝代为付款。但是,付款行一旦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而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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