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亚太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八条规定享受减让优惠的货物,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条款确定:
第一条 原产货物。按照下述第五条的要求,从一成员国直接运输进口到另一成员国的《协定》项下优惠贸易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享受关税减让优惠:
(一)符合第二条规定,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符合第三条或者第四条,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第二条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第一条第(一)项所称的 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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