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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义务的地位、内容和局

大律师网 2018-03-25    0人已阅读
导读:【提供真实信息义务】政府信息义务的地位、内容和局限 政府消费 信息披露义务与经营者、消费者协会等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起构成信息义务的框架。强调政府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信息责任,并不否定其他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经

【提供真实信息义务】政府信息义务的地位、内容和局限

政府消费 信息披露义务与经营者、消费者协会等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起构成信息义务的框架。强调政府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信息责任,并不否定其他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经营 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仍然是最主要的,但它与消费者的知情权并非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将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以经营者为核心并且在实践中演化为唯一的主体,忽视和消 解其他主体特别是政府的消费信息提供义务,这也许就是近年来大量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原因。实践表明,市场发育越不完善,社会公众对政府提出的要求 就越多,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弥补其他信息来源的不足。例如,对目前最让消费者感到困惑的房地产价格信息,政府应提供和发布具有普遍公信力的数据以及对 数据的客观解释性分析的信息。也只有当向社会提供普遍认可的公共信息成为判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尽职与否的重要标准时,开发商的囤积居奇才会寿终正寝。

政府可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提供消费信息。信息来源一是政府自己日常工作中采集的信息,例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接抽查检测得到的质量信息、通过备案制度而 获得的产品成分的信息等;二是通过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获取的信息,例如,质量检测机构、12315申诉举报机构提供的质量信息等;三是在各种听证会上获取 的信息;四是其他渠道和方式获取的信息。当然,在提供和公布这些信息时,要有所限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政府披露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具有宏观性和整体性特征。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政府提供信息往往采取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对某 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进行公布,但是这些信息大多时候是很模糊的和笼统的。比如,某商品合格率为60%的信息,只能给消费者一种参考,而不能做具体的指导。 其次,政府披露的信息还具有非即时性特征。与其宏观性特征相联系,政府发布的很多信息是非即时信息,对正在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没有意义,只能对未来潜在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在消费者知情权与政府信息义务之间的关系中,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有消极和积极两种实现方式: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与 政府依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前一种方式可以减少政府信息义务的成本,惠泽于正在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后一种方式更能体现具体消费者的要求,具有针对性。 实现方式与法律责任密切相关,若政府不主动公开信息,或对消费者的申请不予受理,消费者能否起诉政府政府承担何种性质的法律责任有义务必有责任。从理论上讲,笔者认为消费者基于知情权与政府信息义务可以起诉政府,政府的法律责任可以在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两方面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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