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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8-04-10    0人已阅读
导读:文 号: 财税字(1998)102号 标 题: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8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文 号: 财税字(1998)102号 标 题: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8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文  号: 财税字(1998)102号 标  题: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年6月16日 实施日期: 1998年6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税收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 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 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 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 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 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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