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关于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 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 (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 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 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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