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7、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8、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9、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2、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3、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参见:《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 2002年7月28日
执行日期:200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