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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大律师网 2018-06-26    0人已阅读
导读: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筑与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章 工业、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筑与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章 工业、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 日照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筑与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章 工业、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 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按照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加强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抗震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二)负责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规划区内各项规划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查处违法案件; (四)东港区、日照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事权划分的决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所需的基础性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并备案:
(一)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总体规划在报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二)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专项工程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业建设规划涉及城市规划内容的,必须经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有下列重大变更之一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章 城市建筑与居住区规划管理
第四章 工业、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 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共计6页) 上一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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