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法律咨询:
两原告合伙驾驶赣C22836东风货车跑运输。1999年6月2日,两原告与第三人xx运输公司驻珠海办事处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两原告承运第三人交付的50套格力空调,从珠海运至合肥。该空调单价6977元/套,总价值348850元。运输途中,两原告于6月4日晚11时许将车停进被告的停车场,并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车上装有空调,要好生看管,但未说明数量、规格和单价,也未进行验收交付。6月5日晚8时左右,一男青年对停车场门卫鄢某说,他与两原告是合伙的,即到服务台交了8元停车费将车开走了。6月6日晨6时许,两原告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不见了,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因案件一时不能侦破,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保管不善致车货被盗造成的车辆损失38010元、货物损失348850元。因货为第三人之货,故xx运输公司以货主身份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货损348850元。
律师回答:
两原告与被告沿用当地习惯口头达成的汽车保管合同合法有效。两原告的车停放在被告停车场被盗,被告应对该车进行赔偿。但对车上货物,原告仅说装有空调,未要被告验收,也未讲明货物数量、规格和单价,未取得被告给付的空调保管凭证,故原、被告之间未形成空调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两原告与第三人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可保留向两原告索赔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成立保管合同,必须以明示的交付和接受交付行为作为确定保管内容的证明,否则,就某物上设立保管关系就缺乏证明。而保管人向被保管人开出保管凭证,一方面是保管人已接受被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交付证明和保管具体内容的证明,另一方面是被保管人据以向保管人提取保管物品的权利凭证。因此,在诉讼上,被保管人必须提供保管人开具的保管凭证来证明在其所主张的物品上的保管关系和已交付,特别是如价值较大更应如此。一般来说,停车服务指向的标的物为车辆,并不包括车上物品或车载货物的保管,如果包括,则必须另行以明示的方式成立保管关系,保管人因责任重大,相应的就需要另行收取车上物品或货物的保管费用。所以,在保管人收取的费用仅为停车费的情况下,很难推定停车服务包括车辆保管和车上物品、货物保管都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