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能否支持水泥厂的诉讼请求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6-30    0人已阅读
导读: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尽管我国合同法并未单列一章进行规定,但这绝不意味着它不重要,而是因为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其规定和其他主合同放到了一起。

法律咨询:

2006年8月20日,某路桥公司与某水泥厂签订了购买水泥的合同。合同中约定2006年9月20日水泥厂将水泥运至路桥公司的施工现场,路桥公司验货后支付水泥款。为了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水泥厂要求路桥公司提供担保。于是某建筑公司作为路桥公司的保证人与水泥厂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

2006年9月20日,水泥厂按照合同约定将水泥运至路桥公司施工现场。路桥公司对水泥进行了验货,证明符合合同的要求。但是路桥公司却以目前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水泥款。2006年12月20日,水泥厂将路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水泥款。

律师回答:

应支持水泥厂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夫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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