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产品自体损害与其他损害的关系

大律师网 2018-07-05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自体损害是产品侵权责任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且仅存在于产品的购买者和销售者或生产者(连带责任)之间。一般来说,在受害人主张违约的时候,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自体损害可以作为违约的直接损失而得到赔偿。但

产品自体损害是产品侵权责任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而且仅存在于产品的购买者和销售者或生产者(连带责任)之间。一般来说,在受害人主张违约的时候,这个问题是不存在的,自体损害可以作为违约的直接损失而得到赔偿。但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似乎在追究侵权责任时不能对缺陷产品的自体损害主张权利,大多数学者都是做了这样的理解。也有学者认为,过分区分缺陷产品的自体损害和其它损害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特殊的意义,而且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过分强调这样的区别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14]由于理论上的不清晰,在许多时候,当作为缺陷产品购买者的受害人在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救济的时候,对于其所购的缺陷产品的损害常常得不到补偿。

有学者认为缺陷产品自体损害属于履行利益损失不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得到救济,提出用公平的原则解决这个问题,即在受害人选择侵权责任,完全不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所致的损害对受害人不公平时,由审判人员从公平原则出发,要求加害人适当赔偿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15]。但是这样的公平原则的依据又何在呢既然受害人不能依此主张产品自体损害的赔偿,那么在没有任何法律基础倒是有相反的法律理由的情形下又如何能使用公平原则呢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从侵权和违约责任的制度区别来看。实际上违约也是侵犯了受害人的利益,只是由于此时受害人的利益更多地表现为履行利益即因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是合同法制度调整的范畴,而且使用违约责任制度更能保护受害人的履行利益、体现交易精神,因而将该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用违约责任制度而不是侵权责任制度来解决。但是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产品本身也是受害人的财产权的范畴,产品本身受到损害,也是受害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因而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列为侵权损害的范畴之内,这不违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体系;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符合产品责任法以受害人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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