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拒收货物并索赔是否合理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7-08    0人已阅读
导读: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法律咨询:

某化工出口公司出口某种化工原料,共 500 公吨,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使用麻袋包装货物。但该公司到装船时才发现只剩下够装 450公吨的麻袋,为了保证及时装船,遂决定改用塑料袋包装剩下的 50公吨货物。结果,买方以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为由拒收货物并索赔,这种做法对吗

律师回答: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包装货物,应视为违反合同。买方向卖方违反合同包装条款的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是合理的。但是,买方以此为理由拒收货物是过分的要求。因为 《公约》第 50条第 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 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并且,第 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然而,卖方在交货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只要所用塑料包装不对货物质量造成影响,这种补救措施可视为是合理的,虽然仍属违约行为,但并不构成违反合同,买方只能对塑料包装造成的运输、储存、装卸等方面的不便而发生的损失提出索赔,而不能拒收货物。

相关法律知识:

《公约》第 50条第 1款规定:“买方只有在 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第 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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