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改变颜色的定性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8-07-2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8-4 执行日期:1989-8-4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8-4

执行日期:1989-8-4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科6月20日来函悉,现答复如下:

  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应与该商标注册证所贴商标的颜色相同,若改变了颜色,则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项所述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