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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确定问题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8-07-29    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程序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明确工伤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等五个阶段。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程序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明确工伤认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送达工伤认定决定等五个阶段。

法律咨询:工伤争议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确定问题的咨询

律师回答: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不加区别地将职工负伤之日确定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和处理。"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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