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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问题

大律师网 2018-07-30    0人已阅读
导读: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团公司

未取得行政许可,就不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12月3日,都市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新疆已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下发至各地、州、市人社局,以及各集团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各有关单位。《通知》对工商注册、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等8方面问题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先行到人社部门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许可证》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过,因不符合许可条件,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原已经依法订立的和劳务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派遣期限届满。

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方面,用工单位如果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员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需于该规定施行之日(今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向我区区域内的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政策,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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