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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50号

大律师网 2018-08-0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洞头羊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50号

发布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洞头羊栖菜及其制品、平阳马蹄笋、光山青虾、南湾湖鲢鱼、南湾湖鲌鱼、南湾湖虾、西藏那曲冬虫夏草、惠安余甘果系列产品、东山白芦笋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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