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知识】中华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道路运输承运人,是指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承运人可以为所拥有、所使用的机动车辆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条款中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人员。
第四条本条款中所称货物运输委托人,是指对货物有所有权或其他利益、按照承运人或货物运输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承运人运输并办理了货运手续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承运旅客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和附加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基本险
第一节承运旅客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载明的运输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第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旅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和非本车上的旅客的人身伤害,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章载客,违章卸客;
二、经营旅客运输的车辆无有效的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旅客运输营运证。
第二节承运货物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货物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对受损货物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前款所称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是指自承运人接收货物并向货物运输委托人收取费用并出具运输发票装上运输车辆时起至货物到达运输发票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车辆时止。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承运货物本质上的缺陷、腐烂、变质、生锈等货物本身特性引起的损失;
二、货物遭哄抢、盗窃;
三、货物自然损耗、短少、丢失;
四、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十四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仓储待运或装卸过程中货物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驾驶人员的货物损失;
三、其他人员私自、免费捎带的货物损失;
四、鲜活货。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章载货;
二、经营货物运输的车辆无有效的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货物运输营运证;
三、货运经营者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四、运送化学危险品而未按危险品运输车辆收费方式投保。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危险化学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确认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新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为准。
第三节总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保险单项下,无论下列任何原因和情形造成旅客伤害、货物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否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叛乱、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
五、驾驶人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六、驾驶员或车辆肇事逃逸;
七、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号牌、检验合格证;
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九、地震;
十、在承保区域外;
十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十二、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三、所载货物掉落、泄露、污染;
十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十五、非运输过程中。
第十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节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本合同的责任赔偿限额分承运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和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分别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第二十条承运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车每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其中,每人每次赔偿限额又分为A、B两款,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款,保险费将根据各款最高赔偿限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A款:分别设定每次事故中每人的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B款:每次事故中不分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二十一条承运货物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每一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对应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所有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对应的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就本保险合同第八条所列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的5%,且在保险期间内该项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累计赔偿限额的30%。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每车所运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与施救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所对应的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节保险期间和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节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于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对赔偿协议达成一致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对于索赔资料不完整的,也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条 保险人依法对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财产和业务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节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投保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投保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保险人可以查看投保车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改装、加装车辆,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书面批改。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投保车辆;不得利用投保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立即将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赔偿请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提出赔偿请求,并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之一,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八节赔偿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请求人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仲裁或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决文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与确认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和有关费用单据证明。被保险人还应当提供保险车辆行驶证、营运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的,还应提供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死亡证明、医疗费用单据。
发生运输货物损失的,还应提供足以证明本批承运货物数量与金额的提货单、发货票、或调拨单等单证;
在索赔金额中,含有施救费用的,还应提供施救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单据。
第四十三条保险人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的,或经赔偿请求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商定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按照本条款的有关约定分别核定赔偿金额。
法律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有限制的,保险人享有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四十四条因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运输委托人货物财产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擅自出卖或丢弃残余货物。
第四十五条根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1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四十七条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时,若被保险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投保险或其他人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赔偿的责任并不垫付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第四十八条对于承运旅客责任保险中的有关医疗费用,如果旅客获得过任何赔偿,保险人均在计算赔款时扣除。对于承运货物责任保险中的财产损失,如果货运委托人获得过任何赔偿,保险人也将在计算赔款时扣除。
第四十九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节其他
第五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十二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保险人时解除。
第二部分附加险
1、附加承运人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了基本险之一的,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本车司机和乘务员及车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一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在从事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
每人赔偿限额由承运人根据风险状况和缴费能力自行选择。累计赔偿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所有司乘人员的每人赔偿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主。
2、附加旅客财产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了承运旅客责任保险,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承运人提供的运输车辆的途中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致使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每车每次事故累计赔偿限额和每车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保险人就每次事故每一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就每次事故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对应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条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