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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大律师网 2018-08-12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网友提问:什么是生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这个问题是解决产品责任案件的关键问题。什么是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什么是中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网友提问:什么是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承担

律师解答: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一般认为有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赔偿义务人可以只起诉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只起诉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对此在司法实践上已取得一致。

相关法律知识:但对销售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争议较大。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认为该条已经规定: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即已经确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实际上是一个缺乏严密逻辑的推断,如果这样理解《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完全没有必要存在,而应当在第四十一条将生产者和销售者并列,立法是讲究严密的逻辑和语言简练的。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已经确定销售者根据过错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规定第四十二条,主要是基于承担缺陷责任已不再以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为前提,即使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而存在缺陷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生产者在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远远强于销售者,对缺陷的认知和注意程度也远远强于销售者,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更多的是对产品是否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含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标准)的注意义务,因此,有必要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区别对待。实践中,产品使用者(消费者、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在销售者出售产品之前对产品的生产和物流过程并不清楚,当然无从证明缺陷的导致者,因此,第四十三条更多的是基于从程序上对赔偿权利人的保障,而不是从归责原则来立法,是对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合理的有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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