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4月9日以2008年第37号公告发布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公告自自2008年6月日起。 此次公布的《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目录》包含2类旧机电产品,总计99个0位海关商品编码。 公告就《目录》的执行作出了如下规定: 对6月日前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5号公告,已申领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在原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手续;如按原规定不属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旧机电产品,按照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对6月日后报关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企业应按照进口机电产品的实际状态,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和报检单,如属《目录》内旧机电产品,应按照《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公告要求各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进口的列入《目录》的机电产品将严格审核并实施查验和检验。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37号 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师网法规库“对外贸易管理”项下“货物禁止与限制法规目录”,以及“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旧机电产品”专题。 三部 部门 门发 发布 布重 重点 点旧 旧机 机电 电产 产品 品进 进口 口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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