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发布。
该决定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在200年2月3日前”修改为“在205年2月3日前”。
(二)将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对《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中的第二项修改为:“(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科研实验用设备(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除外)”。
该决定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减免税 科技开发用品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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