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年7月3日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公布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税目、。 该公告规定,自20年8月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的7977个税则号列的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5”。 该公告还规定,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哥斯达黎加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该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年第48号 公布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国家国别(地域)贸易政策”项下“中国-中南美洲”。
自由贸易协定 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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