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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大律师网 2018-09-24    0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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