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知识】承揽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完成特定工作一方称承揽人,相对方称为定作人。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从法理上看,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的合同;是标的物具有特定性的合同;是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定作人可以采用留置定作物的方式担保的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承揽合同是除买卖合同外最常见、最普遍的合同,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承揽合同的种类很多,其中主要有: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另外,还可以根据工作成果是有形还是无形的,对承揽合同作一个更细的划分:有形的工作成果主要包括制衣、织衣、洗衣、修鞋、擦鞋、漂染、刺绣、食品加工、碾米、榨油、采伐、收割、粉刷、油漆、清扫、照相、画图、印刷、搬家、洗车、打字、装订、复印、化妆等;无形的则主要包括设计、向导、演剧、鉴定、审查等。
承揽合同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原经济合同法中就对加工承揽合同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也专门制定发布了。
2.新确定了承揽人再承揽制度。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结果向定作人负责;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征得定作人的同意,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3.新确定了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协助义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就负有协助义务,如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新确定了承揽报酬支付时限制度。规定在承揽报酬未约定支付时限时,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相应支付,全部交付的全额支付。
5.新确定了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
6.新确定了定作人合同解除权制度。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