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的变

大律师网 2018-10-08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有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的变化及解决办法 :关于机动车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由有关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承担

【交通事故有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的变化及解决办法

:关于机动车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由有关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承担,但登记名册上记载的所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

:受害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形,

《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同时《保险法》第5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所投的第三责任险保额内有直接请求权,故应将保险公司作为直接共同被告,并按照法院确定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交警调解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安全法 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书面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必附加前置条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即可.

:关于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应如何认定。

《交通安全法》将原来“责任认定书”的表述修改为“事故认定书”,把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性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否采纳,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但笔者认为,因为法官毕竟不是专业的事故处理人员,仅凭案卷书面材料不太容易推翻原责任认定书,所以只要事故认定书不是违法或明显的确实不妥,一般情况下对事故认定书要予以采信,但在最终判决责任分担时可以酌情予以自由裁量,最大限度的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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