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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大律师网 2018-10-10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财政部颁布《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对独立学校为代表的民办学校适用票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
近日,财政部颁布《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对独立学校为代表的民办学校适用票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script>

  近日,财政部颁布《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对独立学校为代表的民办学校适用票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通知规定,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

  同时,《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独立学院一律采用民办机制,学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度。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均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而不可使用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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