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知识】贵重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为确保贵重物品安全保管、使用,保证学院财产不受损失及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贵重物品必须具备专储设备,并由2人负责保管,各持一把锁。
2.贵重物品使用必须经主管处主任及实验室主任审批,凭审批单向保管人员借用。
3.贵重物品使用必须按一定规程和要求操作,凡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物品报废或造成其它事故者,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必须按当时价格进行赔偿。
4.贵重物品借用必须按期归还,并经保管人员及实验室主任验收签字。
5.凡未经主管处主任及实验室主任审批,保管人员私自外借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由保管人员加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