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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失效]

大律师网 2018-10-24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87]权字第54号 发布日期:1987-12-12 执行日期:1987-12-12  你室1987年11月14日来函及所附中国电视报等五家报社的报告收悉。我们意见:  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87]权字第54号

发布日期:1987-12-12

执行日期:1987-12-12

  你室1987年11月14日来函及所附中国电视报等五家报社的报告收悉。我们意见:

  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二、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

  三、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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