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产品商标一样,侵犯著作权吗商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近日,由国际知名的出版业大鳄环球报刊集团下属的美国安德鲁斯迈克密尔联合公司因其享有著作权的卡通漫画形象遭国内某企业恶意抢注从而提起商标异议一案引人瞩目。据代理此案的北京天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田明律师告诉记者,跨国大企业以国内小公司抢注其著作中的形象而引发出的著作权与商标权纷争在国内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中还很少见,而此案最终的裁决将对国内处理类似案子提供有益借鉴并对国内外企业带来警示意义。据田明律师介绍,目前商标异议书已提交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卡通人物卡尔文
在中国变成了小铁人
据了解,天津市华明宇功商贸有限公司此前申请注册了小铁人图形商标,该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2005年第14期。商标申请的的类别是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30类,使用商品包括: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冻酸奶、食用冰、冰淇淋粉、冰冻酸乳酪。
据田明律师介绍,《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中的主人公卡尔文的形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广为人知,中国的广大读者非常喜爱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特别是儿童更为喜爱。而被异议人所申请的异议商标的人物形象却与卡尔文的形象完全相同。
在田明律师为记者提供的商标异议书上,记者看到:异议人提出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是:一、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是世界著名的《卡尔文与霍布斯》漫画系列中的卡通人物卡尔文的形象,并且该人物形象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广为人知。被异议商标小铁人图形商标,从外观看,其商标由“小铁人”文字与卡通人物图形组成,但是其商标中的文字在整个商标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在整个商标中非常不显眼,普通的消费者也很难注意到,而其卡通人物的图形则在整个商标中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例,是整个商标的主体及显著部分。而该卡通人物图形,无论其人物的整体外形还是人物的局部造型及表情,均与美国著名漫画作家比尔·沃特森所创作的《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中的主人公卡尔文的人物形象完全相同。
据了解,《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由美国作家比尔·沃特森最早创作于1985年,由环球报刊集团首次在美国报纸上连载,大获成功,深受人们的喜爱,随后就在全世界的报纸、图书和网络公开出版和发行。作者比尔·沃特森也因该漫画的成功,于1986年以28岁的年纪夺得美国全国漫画家协会最高荣誉“鲁本奖”,成为年度杰出漫画家,是该奖历史上最年轻的获得者。迄今为止,《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已经在除美国之外的87个国家出版和发行,其中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另外,《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还一直在61个国家的229份报纸上广泛刊登和连载。据田明律师介绍,至今为止,异议人下属的安德鲁斯迈克密尔出版公司已出版了17本《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书籍,这些书籍已在包括中国和香港在内32个国家发行和销售了3500万本。如此众多的报纸连载和如此巨大的图书销量,足以证明《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其中两个主要人物形象卡尔文和霍布斯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包括中国给广大读者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从1985年到1995年一直由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在美国国内的报纸上连载,上述报纸上连载的漫画均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其著作权由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和作者比尔·沃特森享有。
而《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系列书籍也是由异议人下属的安德鲁斯迈克密尔出版公司出版发行,17本书籍中已有16本已在美国版权局进行著作权登记,其著作权由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和作者比尔·沃特森享有。
1986年9月23日,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取得了该系列漫画书名“CALVIN AND HOBBES”在美国的注册商标。
在中国,《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在许多著名书店如北京图书大厦和众多网上书店如当当网上书店、卓越网、北京图书大厦网上书店等网上书店均有大量销售,其所销售的图书在中国的出版日期也均早于被异议人申请异议商标的时间2003年9月18日,其中由中国译林出版社出版的《卡尔文与霍布斯》早在1992年2月就在中国出版发行。
卡尔文形象享有著作权
据田明律师介绍,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和作者比尔·沃特森对《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及漫画中的主人公形象、图形及文字均享有著作权。“由于中国、美国均是《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且《卡尔文与霍布斯》连环漫画由比尔·沃特森创作并已在包括美国、中国在内的88个国家出版发行,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同时该公约第五条规定:享受和行使本公约所指的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田明律师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卡尔文与霍布斯》系列漫画的著作权在中国应同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该系列漫画的主人公卡尔文的人物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同样也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享有的著作权由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和作者比尔·沃特森拥有。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漫画作品及漫画作品中的人物形象。”
据此,田明律师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他认为,本案中,被异议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中已广为人知的著名漫画人物形象卡尔文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侵害了异议人下属的环球报刊集团和作者比尔·沃特森的在先著作权,其行为显然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违法行为,其商标申请理应被驳回。“而且,如果被异议人将该商标用于冰棍、冰糕等商品上的话,借助于卡尔文这一人物形象在世界的知名度达到推销其商品的目的,违反了基本的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也很容易让消费者将该商品的生产者与《卡尔文与霍布斯》系列漫画的作者及出版者联系在一起,从而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其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田明律师补充说。
怎样理解著作权在先
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发生了冲突怎么办怎样理解著作权在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郭禾提出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他认为, 在没有得到著作权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擅自注册为商标,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侵权方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样注册的商标最终会被撤销。他说,无论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申请商标,都会先有一个作品,其作品完成后即形成权利。因而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讲,著作权人提出异议,被注销的往往是商标,当然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代理此案的田明律师认为:“我国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谁先申请就先给予谁。若两个不同的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分别提出申请,那么谁先提出申请的便获得注册。这从《商标法》角度说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已经有了一个在先权利,那么即使过了商标异议期,他人商标获得了注册,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的话,如本案中的在先著作权,而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在先权利原则要求撤销恶意抢注的商标,或者通过法院判决解决。”
重视“商品化权”
郭禾教授认为, 在西方国家,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已经诞生了一种新的权利,即“商品化权”,尤其是美国,对商品化权的运作已经十分成熟,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刚刚在香港开门迎客的“迪士尼”就是“商品化权”运用的一个很好的例子。从该公司运作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是作品被创作出来,搬上荧屏,如米老鼠、唐老鸭,在全球各地大规模宣传、造势,做到家喻户晓,随之而来便是它们作为标识、装潢被广泛地使用在各种商品和服务中,为公司赢得巨额利润。他认为,著作权人应该有这样的鲜明观念:不仅其整个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且其作品名称或其中的人物形象,也在自己权利的范围之内,不容别人作为商标注册。 如今中国小朋友熟悉的蓝猫形象,正衍生成为书籍、箱包、服装甚至学生用具等的商标,其影响力越来越大、涉及面越来越广,显示出卡通形象注册为商标后广阔的市场开发前景。 郭禾认为,著作权人应该有意识地去培养自己的商业意识。企业为了长远的发展,目光一定要长远。他说,西方国家的大企业从来都是注册自己创造的“强商标”,很注重商标的独创性,而不是去“傍”已经存在的作品、企业字号等等。“走捷径注册‘弱商标’往往是企业目光短浅的表现,一旦发生冲突,受损的终究是企业。如果说企业需要借助他人已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来作为商标,可以采取‘买断’的形式,比如要把书法、绘画或摄影等作品用于商标时,商标权人便可将该作品在商标上使用的权利全部‘收入囊中’。权利买断之后,就属于商标范畴,由《商标法》调整,其在商品上使用不再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了。”
郭禾认为,一个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有独创性。比如“哪吒”也是动画片的动画形象,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则不同于“蓝猫”,因为“蓝猫”完全是三辰公司自主创造出的全新形象,有了独创性,因而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他人抢注为商标则侵犯了著作权。“哪吒”这两个字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是属于公共信息,不能被某个公司独占。如果对其进行了改造,是新创作的“哪吒”,那就受著作权法保护了。
企业应注重做商标监视
代理此案的北京天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武玉妹律师认为,国外企业要善于在中国保护自己的权利。他们在重视在国内申请商标的同时,还要注重做商标监视。及时发现可能会侵犯自己商标的各种情况,如被人恶意模仿后申请商标注册等,有利于企业及时采取各种有利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目前这个案子因为是处在提出商标异议阶段,可以在较早时间及时阻止对方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一旦过了这个阶段,等商标被注册成功后,要阻止对方只能提出撤销申请,而这个过程将会很漫长,而且也增加了举证的难度。”司武玉妹律师说。据了解,单拿商标异议审理案来说,处理案子的周期相应也比较长,约一年半左右。由于目前国家商标局的异议审理案件已堆积数万件,国家商标局目前的商标异议审理刚处理到2002年的案件。
“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对认定他人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举证要求比较严,需要当事人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一些名称相同但商品类别不同的商标,很可能会被另外的企业获准注册成商标。谁先申请注册就核准谁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人是恶意抢注,提异议的结果也大多是不成立。”司武玉妹律师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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