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著作人身权是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创作人基于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菱人身权是著作的一个基本内容。 作品是人的一种精神产品,有着极为浓厚的人身属性,体现了作者自身的人格色彩。因此,法律必须承认作者与作品的这种联系,对著作人身权予以肯定。著作人身权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从主体上讲,著作人身权一般由公民作者享有,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因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也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2、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继承。首先,著作人身权专属于特定的作者,故不可让与。这是国际立法的通例。我国《著作权未能》虽没有明确予以认可,但司法实践中对此是予以承认的。其次,著作人身权不可继承。这也是著作人身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伤口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必须指出,这里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并没有变更,只是在法律上推定作者已授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而已。3、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比较广泛,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伤口完整性等。4、著作人身权是兼有人格权和身份权双重特性的权利。一般来讲,人身权只是人格权与身份权的总称,而人格权与身份权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差异较大,一般不能容于一体。比如,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民事主体不论高低贵*一律平等享有;而身份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份所产生的权利,并不是人人生而有之。然而,著作人身权却十分特殊,它同时兼容人格权与身份的属性。从人格权方面看。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无疑具有作品方面的人格权,任何有损于作者尊严和名誉的使用其作品的行为,都构成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伤口而产生的,并非与生俱来,任何人如果未参加作品的创作,就不能成为作者,也就不能享有著作人身权,因此,著作人身权又具有典型的身份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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