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国税函发[1998]720号 标 题: 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720号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
文 号: 国税函发[1998]720号
标 题: 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720号 近来,有关地区反映了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 (财预字[1998]242号)第一条和 (财税字[1997]50号)第四条列明的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退税率-已退税额,此计算公式仅适用于用国产料件生产的出口产品.对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 (财税字[1997]14号)和财税字[1997]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须从离岸价格中扣除海关核销的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X退税率-已退税额.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从即日起,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财税字[1996]8号)中按3%开具专用税票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生产企业销售给可退税的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无论中标企业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均可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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